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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Vgl. Badura, Staat, Recht und Verfassung in der Integrationslehre-zum Tod von Rudolf Smend (15. Januar 1882- 5. Juli 1975), Der Staat 1977, S. 305(311). [13] 本书第68页。
近年来,我国也兴起一股引入被遗忘权的潮流。自我表现理论把自我表现定义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有人际交往行为的总和,该理论主张,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对控制与他人的关系具有利益。
但本文认为,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权/信息自决权的延伸,仍以个人对隐私信息的控制为基础,而这在当前的信息社会并不可能。但姓名的他为性限于特定范围内交往的必要,一旦超出其特定范围,他为性就被隐私性所包容。由此,隐私判断便从事先的静态模式过渡到由数据使用者来承担责任的动态模式。个人信息和隐私存在交叉但不相同的共识则表明,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不具有独立于隐私的特质。若依知情同意规则,社交平台及其用户就会被要求不得发表包含他人信息的言论,或者经他人同意后才能发表包含他人信息的言论。
1990年代的社会认同则更为艰深和复杂,它不取决于少数的稳定团体,而取决于许多细化和变化的关系。但问题是,如果隐私信息必须在动态过程中界定,其又如何受到信息主体的控制呢?二者显然存在不可调和的逻辑矛盾。[25]这些特质既促使译者决心译出此书,也同时给翻译此书制造了困难。
行将交稿之际,经与丛书主编和本书责任编辑细致商讨,译者才了悟了问题的根源,找到了解决方法。[23]可能也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卢曼在基本权利理念基础问题上只讨论自然法学说和斯门德的整合理论,因为只有它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分化的要求。问题根源在于,书名的正确翻译,以全面准确理解本书的内容为前提。在译者看来,这样的批判意见没有认识到整合理论的宪法理论的真正意涵。
此外,在托马和卡尔#8226;施米特围绕魏玛的议会主义民主制激辩之时,斯门德采用了一种较之托马可信度更高的方式维护了议会主义民主制。[8] 关于制度(Institution)在德国法学中的含义的详尽阐释,参见Mager, Einrichtungsgarantie, Tübingen 2003, S. 99 ff.。
因此,宪法必须能够不断地显明国家生活的意义,不断地通过自身包含的各种国家、国民的行为方式更新国家生活的意义,也即为保证整合功能的实现宪法需要不断进行变动不居的效力续造。因此,将Verfassung und Verfasssungsrecht翻译成《宪法与实在宪法》较为符合斯门德的本意。[12]此外,整合理论指引下的宪法解释亦被斯门德称为视宪法为一整体解释之的方法。以 Verfassungsrecht为变通处理对象的做法则将其翻译为宪律,进而提出《宪法与宪律》的译法。
以基本权利的理解为例,先前的基本权利理论多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为理论前提,基本权利的作用仅是分隔性的(abgrenzend),其在教义学上的表达为作为防卫权的基本权利。在国家法学的语境中,宪制可能具有两种意义:1. 制有规范体系之意,宪制则有宪法规范体系之意。因此之故,斯门德开门见山地指出:书名不足以点明本书的内容和要旨。[15] 最后是其现实开放性。
[5]据此可以认为,Verfassung和Verfassungsrecht的根本区别在于实在化(Positivierung),二者的关系则为后者是前者的实在法化,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终极评价尺度。为了克服Verfassung 和Verfassungsrecht的并列关系带来的困惑,人们通过变通处理这两个词的译法克服表面上明显的问题。
Vgl. Schmitt, Die geistesgeschichtliche Lage des heutigen Parlamentarismus, 8. Aufl., Berlin 1996, S. 30. [38] 本书第48页。[3]斯门德在这里仍将Verfassung定性为法,将其翻译为宪法才符合斯门德本意。
例如克莱恩就曾经指责整合理论促成的国家、宪法观念的动态化是以牺牲法治国理念为代价的(Klein, Die Grundrechte im demokratischen Staat, Stuttgart 1974, S. 29)。伸言之,人们可以通过词典义理解后面两部作品的书名,而对于理解斯门德的这部作品的书名,词典义几乎不具有任何意义。对于认识这样的国家而言,运动、变化最具关键性:意义正如何刺激、引导国民之间的政治交往?意义正如何形塑生活?意义正如何化成个人?个体与共同体的意义交往情状如何?国家是否是一个激励人心的意义关联?整合理论关注的这些问题无一不是围绕着意义、个人和生活互动关系的。例如:Laband, Das Staatrecht des Deutschen Reiches, Bd. I, 5. Aufl., Tübingen 1911; Meyer, Lehr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8. Auflage, Berlin 2005; Anschütz/Thoma(Hrsg.), Öffentliches Recht der Gegenwart, Tübingen 1929。[1] Reine Rechtslehre(《纯粹法理论》)不仅通过Lehre表达了类似理论雄心,还通过rein(纯粹)这个修饰词进一步凸显自身特异性:相对于自然法学说和实证主义国家法学的纯而又纯性。[33]因此,理解《宪法与实在宪法》以及其他斯门德的作品的过程,也是体察斯门德灌注其中的政治意涵的过程。
而在宪法政策的层面,将特定政治理念、制度设想带入动态国家生活过程中检验,是整合理论判断宪法政策稳妥与否的独特方法。例如,围绕着君主的权力地位的不再是君权神授、上帝恩荣之类有神秘主义色彩的古代观念世界的话语,而是外观清晰、内容明确的关系、请求权等现代法学术语。
翻译经典作品往往并不仅仅是文字转译的过程,同时也是多过程并行发生的总体过程,《宪法与实在宪法》的翻译就同时还蕴含如下过程。[29]卡尔#8226;施米特一味鼓吹做出真正决断,而对到底是何种决断、怎么做出决断缄口不言。
与之相反,汉斯#8226;凯尔森大力驱逐既往法的概念和国家概念中的意识形态残留,[20]强调议会主义民主国家的价值相对主义的本质特征,[21]指出法秩序是以宪法为顶层的规范的逐级具体化的动态秩序,且认为上级规范对规范内容在下一层级的具体化不具完全的主宰作用,政治考量在其中亦有其影响。首先,斯门德在《宪法与实在宪法》中就某些问题所做的举例论述实际上也有浇胸中块垒之意。
从整合理论在联邦德国的作用来看,[31]此种理论促成了斯门德向往的宪法成长愿景:如果此类因素在动态历史的发展中能够始终适应这些条件,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宪法,在此宪法之中,正如人们论及英国宪法所说的那样,人民如同生活在一层会自动生长的皮肤之中。[42]以这些观点为基础的认识论立场使斯门德获得了将国家界定为精神现实这一特殊本体的范畴和方法。[36]两个例子可以证明凯尔森所言不实。无论议会在魏玛时代表现如何,在斯门德看来,议会存在本身就能表达国家的政治观念,议会的各种活动也能给国民提供政治体验的机会,议会民主制单凭这些就有继续存在的价值。
故而,决断主义之中既不存在现代宪法国家的理念,也不存在培育、滋养现代宪法国家理念的土壤。[8]而在斯门德看来,Verfassung是国家生活的法秩序,在这个定义中法秩序是斯门德使用的属概念,这就意味着斯门德是在规范、应然的层面上定义Verfassung,将其理解为实然层面的,显然不符合斯门德的本意。
[22]毋庸置疑,这样的观点有助于形成各种政治观念群体可以接受的总体上政治中立的宪法秩序,且为通过各类民主生活程序和法的各种具体化层级克服政治观念的冲突留有余地。从译者首次借阅出版于1928年的《宪法与实在宪法》的德文原版,到此书中文版面世,已届7年。
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对于客观法的体验完全取决于其个人拥有的可触摸、有形态的的实实在在的对象。[10]而在整合理论之中,基本权利是国家整合的实质意涵,是国民相互同意统一为一体的纽带,是国家的基础和国家行为的指引,其作为一种文化、价值的体系必然多方面、多形态地塑造政治、社会生活的面貌,其所涉及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必然是多方面、多形态和全面性的。
若无实证主义国家法学鲜明的方法论立场,若无凯尔森在认识论层面的尖锐批判,致力于通过小篇幅的文章解决具体问题的斯门德可能不会通过一部专著表达自身的认识论前提和基本理论立场,他必须在严格奉行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界分的学术气氛中为自己涉及政治的学术观点做出辩护。[43] Luhmann, Grundrechte als Institution, 2. Aufl., Berlin 1974, S. 7. 作者简介:曾韬,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2] 书名的这一语用特性为翻译提供了方向指引:应以斯门德向词语灌注的实质意涵为判断标准。其实此种现象在整合理论中早有论述。
[12] Vgl. Badura, Staat, Recht und Verfassung in der Integrationslehre-zum Tod von Rudolf Smend (15. Januar 1882- 5. Juli 1975), Der Staat 1977, S. 305(311). [13] 本书第68页。当这两个词分别出现的时候,将其译为宪法均无明显错误,而当二者并列出现之时,翻译则必须表明二者的差异,否则就会出现《宪法与宪法》这样的译名。
在这个问题上,耶利内克的作为目的共同体的国家、卡尔#8226;施米特的决断主义均是不成功的应对方案。[32] 整合理论之于实证主义国家法学的突破性意义在于将政治因素纳入国家法学的考量之中,而其文本中包含的政治考量亦被斯门德本人视为自身作为国家公民的应尽之责。
将书名冠以学说、理论,在此种命名风尚之中显得极富企图心。2. 制也被理解为一种实然状态,宪制则意味着宪法塑造的政治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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